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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颜-上海离婚财产继承律师照片展示

陆颜律师

  • :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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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陆颜律师,陆颜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律系。工作于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拥有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从事律师职业以来,熟悉民商事案件的诉讼流程。在婚姻、继承,合同类(如遗嘱见证、协议离婚、婚内财产约定等) 有近千案件经验积累,非诉和诉讼都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精准捕捉客户的诉求,有针对性地设计服务方案,积极推进案件进展,为客户提供满意的法律服务。 ......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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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纠纷案例 结婚非本人亲自登记是什么情况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17日 来源:上海离婚财产继承律师
[导读]:   陆颜律师,上海离婚财产继承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

  陆颜,上海离婚财产继承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无效婚姻纠纷案例

无效婚姻纠纷案例

案情:

王某诉与张某请求确认婚姻关系无效案,经法庭查实王某与张某虽然领取了结婚证,但系近亲结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张某则主张双方原是自愿结合,婚姻关系应为有效。庭审中,因牵涉延期举证问题而休庭延期审理。在再次开庭审理本案时,王某却申请撤诉,法庭认为不符合撤诉条件,遂依法口头裁定不予准许,可王某却随即中途退庭。

分歧:

合议庭在对本案出现的原告中途退庭现象该如何处理认识不一。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原、被告虽为近亲结婚,但双方却已领取了结婚证,此证的颁发是属行政行为,在非当事人一方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法院不宜否决其效力。故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规定,裁定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应依法缺席判决宣告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的婚姻关系无效。因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了原告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但此规定对于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法定不能裁定准予撤诉的情形是不发生效力的。本案原、被告是近亲结婚,属法定禁止结婚的事由,虽然双方已领取了结婚证,但此婚姻仍应属法定的当然无效,故不能裁定准予撤诉,既然当事人申请撤诉都不能准许,那么,在原告以中途退庭的方式来归避法律,企图让法院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这当然应是行不通的。所以,本案应依法缺席判决,宣告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评析: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该法第十条亦明文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故,本案原、被告之间因系近亲结婚,属法定的禁止结婚事由,应属当然地无效婚姻。在原告申请撤诉时,法庭已裁定不予准许,可其却企图以中途退庭的方式来归避法律,这同样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的。如果说因原告中途未经许可而退庭,于是就裁定按撤诉处理,等于间接地满足了原告的非法目的,这样做无疑等于放纵违法,也不利于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人民法院的威严。故,本案应依法缺席判决宣告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由本案,本者想到这样一个问题,这也是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即解除同居关系案件,原告在起诉后,却又想撤诉,然而却依法不能得到准许,于是普遍存在着以拒不到庭,以让法庭按撤诉处理,来达到撤诉的目的的现象。相对本案而言,虽然一个是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案,一个是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案,但,在处理是否准许撤诉问题时,却基本相似。可是,审判实践中,在对此两类案件的这一情况处理时,却存在不同的认识和结果,这不得不让人提出质疑,这类问题究竟该如何作出统一、规范的处理呢本者认为,在对解除同居关系案件此类问题的处理时,法官可以告知原、被告先补办结婚证然后再来撤诉,否则,也应不予准许撤诉,并依法判决解除他们之间的同居关系。

以上内容就是对“无效婚姻纠纷案例”问题进行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结婚非本人亲自登记是什么情况

  结婚非本人亲自登记的情况,该情况是属于婚姻登记的无效行为,其行为哪怕完成了婚姻登记的,其婚姻也是属于无效婚姻,不被保护的。那么今天就跟一起来看看结婚非本人亲自登记是什么情况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一、结婚非本人亲自登记是什么情况

  正常情况下,婚姻登记,必须是由本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简单说,登记上的瑕疵不影响婚姻的效力,但如果是找个比较像的人,拿着自己的身份证代替自己去拍照,这种情况办的结婚证,只要其他实质条件满足,确实在一起共同生活,那他们的婚姻也是合法有效的,其中一方也不能据此主张说无效或者把婚姻撤销,这种情况多数是两个人确实是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只是因为某些条件下偷懒,形成了婚姻登记手续上的小问题造成的,这和弄虚作假 、骗取结婚证是两回事,骗取结婚证通常是有禁止结婚的情形,也就是要结婚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了假手续,没有如实告知具有不可结婚的因素,而骗到结婚证的

  这种时候才是收缴结婚证撤销婚姻登记。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看到这里,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在进行婚姻登记的时候,由于是属于人身类的,是必须要本人来进行办理的。好了以上就是结婚非本人亲自登记是什么情况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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